向霸座者說不

發(fā)布時間: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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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的高鐵飛速發(fā)展,高鐵給我們帶來了安全、快速、舒適的出行體驗,人們更加愿意選擇高鐵出行。但是,在高鐵上遭遇“霸座”者,成為不少人的煩心事,社會輿論也高度關(guān)注。

從法律上看,“霸座”行為蘊含著多重法律關(guān)系。以高鐵為例,首先,乘客與鐵路公司之間通過購票,訂立了客運合同。“對號入座”是乘客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霸座者不按約定乘坐,是違約行為。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侵犯了被霸座人的使用權(quán),使被霸座人購買了車票而不能“落座”,是一種侵權(quán)行為。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lǐng)域出現(xiàn)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yōu)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br/>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xié)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