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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訴訟時效并非為了鼓勵債務人拖延義務履行,也并非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在于:
(1)穩(wěn)定財產關系,避免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2)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行使權利,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xiàn)。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jù),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的案件可能因取證困難等原因難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span>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