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輕微傷是否能拘留打人者

發(fā)布時間: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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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傷人者造成的損害程度被評定為輕傷時,公安部門依法有權力進行拘留及處罰。

實際操作中需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包括案情嚴重程度、受害者傷勢狀況以及相關證據(jù)的充足與否等等。

這些因素會直接影響公安部門對案件的處理決定。

司法鑒定結果的出具往往需要一段時間。

針對司法鑒定輕傷者能否被拘留的問題,應依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