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后購新房是否免契稅

發(fā)布時間: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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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被拆遷人采用拆遷貨幣安置的,購房成交價未超出補償款的,免交契稅,超出部分,需要交契稅;


第二種情況,被拆遷人采用產權調換安置的,沒有市場差價的免征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