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應如何取證維權

發(fā)布時間: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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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jù),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fā)、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2、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lián)組織、人民調(diào)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jù)使用;施暴人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也可以用作證據(jù)。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diào)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5、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diào)查取證,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tài)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

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